| 序号 | 非公开信息名称/信息类别 | 理由或依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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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机构编制、干部调动、工资审批事项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十六条: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,包括人事管理、后勤管理、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,可以不予公开。 |
| 2 | 干部个人信息,档案、个人事项报告等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,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|
| 3 | 涉及国家安全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有关数据和信息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,行政机关不得公开。 |
| 4 | 信访事项 | 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四章第三十条: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、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、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。 |
| 5 | 日常工作中处于讨论、研究或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| 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0〕5号):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、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,一般不属于《条例》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)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。 |
| 6 | 依照法律法规、规章和国家、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、不宜公开的其他内容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及实施条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,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,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、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,不予公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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